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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67********,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上旬,被告人马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向马某乙购买了其种植在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山(地名)上的巨尾桉林木。同月5日、6日,马某某在未办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砍伐所购林木。2020年1月15日,经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砍伐地点位于武鸣区**镇**村6林班12、13小班,砍伐树种为巨尾桉,砍伐面积为0.15公顷,砍伐立木蓄积量为10.18立方米。

案发后,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梁某某、马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林木砍伐现场调查报告;

5.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  潘钇志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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