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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56********,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现住钦北区**镇**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3月25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向庞某某购买了钦北区新棠镇南忠村委南忠村“狮子岭”的桉树砍伐。2019年12月份,马某某向林业部门提出采伐申请,但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便擅自雇请工人到“狮子岭”采伐桉树,并雇车运输桉原木进行销售。 2020年3月25日马某某向钦州市森林公安局钦北分局投案。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量47.806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庞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砍伐证滥伐林木,砍伐林木蓄积量47.806平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毅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居住在钦北区新棠镇新华街

北段81号,联系电话1347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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