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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滥伐林木案)_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铁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住河南省孟州市**********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1月11日经孟津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冯某某、柴某某等人,在2020年10月28日、11月2日、11月3日分三次,将其购买的位于孟津县**镇**村李某某鱼塘东西两侧(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杨树进行砍伐,共计砍伐杨树68棵,合计立木蓄积43.1189立方米,并将砍伐的树木销售至孟州市境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绳索等物证;2.户籍证明、孟津县森林公安函询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魏凯

检察官助理:陈雪青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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