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五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1021968********,汉族,肃州区人,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酒泉市肃州区**院**单元**号,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酒泉市肃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州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底,被告人马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肃州区**镇**村**西侧王某某农场地上的76棵杨树伐放。经测算,所伐林木的蓄积为25.983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蓄积25.983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3张、补查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油锯2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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