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马**,男性,1994年3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94********,回族,高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唐河县湖阳镇镇武岗村北桥***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抓获,5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押回,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马**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至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马**以给吴**办理渤海银行300万元贷款为由,取得其信任,以办理贷款需要保证金和给银行工作人员好处费为由,先后共计骗取吴**人民币共计127500元。案发后,退赃款人民币8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吴**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吴**的陈述;4、被告人马**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班银海
检察官助理:王 涛
2020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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