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1********,回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2012年至2017年4月任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司法所工作人员,2017年4月至今任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司法所负责人,住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玩忽职守,2020年9月2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9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9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在某某乡司法所工作期间,分管社区矫正工作。2016年6月21日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携带起诉书、判决书、身份证到某某乡司法所找到马某某报到并接受为期五年的社区矫正。马某某没有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对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宣告、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开展入矫教育;未对张某某进行风险评估即直接适用普管;未定期对张某某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风险评估和考核结果对张某某的分级分类教育管理进行调整、适用普管期间未定期走访张某某家庭和居住的村委会,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并建立走访记录,对张某某居住地的变更未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长期不居住某某乡雷庄村);未要求张某某进行电话报告;未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并如实做好记录;思想汇报书面报告、参加社区服务时间、集中学习时间严重不足。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张某某长期把定位手机放在家中,在未办理外出请假审批手续情况下多次私自外出至唐河县、山东省济南市等地。
2017年、2018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先后两次送给马某某葡萄酒、白酒各一箱。马某某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监督管理期间,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使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长期处于虚管、脱管状态,致使张某某策划、组织他人在社区矫正期间,采取阻挠施工、堵门闹事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并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李某甲、任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2020年7月23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年,并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十七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司法分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大朋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四册。
3、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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