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8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张某甲、马某甲、李某甲、马某乙、李某乙、陈某某(均另案处理)、方某某(批捕在逃)等人租赁昭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朱某某家、昭阳区**乡**村马某丁家养殖场、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传媒有限公司”、鲁甸县**乡**村**社**号李某丙家、昭阳区**乡**村**号马某戊家新街门面等地的房屋作生产厂房和原材料的储存仓库,雇佣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黄某某、 张某辛、张某壬、李某丙、张某癸、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 高某某、朱某甲、马某丙等人非法生产、销售卷烟。被告人马某某还驾驶车辆接送参与生产卷烟人员往返住地和生产地点。昭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和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民警分别于2018年6月1日、6月3日、8月7曰, 在朱某某家、马某丁家养殖场、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传媒有限公司”、鲁甸县**乡**村**社**号李某乙家、贵州威宁县**镇**村**组锁某某家等地的出租房内查获(紫)“云烟”、(软珍品)“云烟”、“ 红塔山(经典100) ”、“黄鹤楼”四个品牌的成品卷烟共计550余件、烟丝4472 公斤、制烟机械设备四台(套)及大量原辅材料,共计价值510余万元。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测站检验,受检的上述卷烟都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鄢显浩
代理检察员:马金泽
2019年7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