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刑检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待业,现住吉林省通化县**镇,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马某某在通化县**林场38林班23小班内盗伐柞树9株,合立木材积2.3916立方米,所盗伐木材运至江源区孙某某木材加工厂销售,得赃款3300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擅自进入国有林区,盗伐国有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峰
2019年 8 月 8 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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