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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2********,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白水镇桃园村委会桃园村**街**号。有前科,2013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期一年执行。201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12时许,马某某在**镇**院内,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两轮弯梁摩托车盗走。经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1035元。

2、2020年04月05日15时49分,马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镇新街K0+50M处,其所驾车辆车头与坐在路边的行人彭某某、马某某相撞,造成彭某某、马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32.43mg/100ml。马某某的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情况、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身安全检查、现场辨认、现场勘验、交通事故照片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数额较大标准50%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绶仑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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