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1231983********,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甘肃省榆中县**镇**村**号,现居住地沂南县**路**拉面馆。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趁其到沂南县城金域樾府工地送盒饭之即,将张某的一辆未锁车门的棕色现代越野车(鲁******)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甘*****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城花山路**烧烤门前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将在道路两侧高某杰停放的鲁******号小型轿车、李某停放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张某渝停放的鲁******号小型轿车、王某伟停放的鲁******号小型轿车、李某停放的鲁******号小型越野客车刮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1.9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秀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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