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铁检刑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原铁路公安临汾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携带活口扳手来到浩吉铁路线石栗特大桥,用活口扳手从该桥上卸下50型护轮轨鱼尾板24块并扔至桥下,随后返回家中驾驶其三轮摩托车将所盗鱼尾板拉回家中藏匿于柴草棚内,同年11月6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50型护轮轨鱼尾板总价值人民币2886.48元。
二、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浩吉铁路线鲍家坪大桥,以同样的方式从该桥上卸下50型护轮轨鱼尾板30块,并将卸下的配件(包括扣板、螺栓、弹簧垫)装到其携带的编织袋内,一并扔至桥下盗走,藏匿于家中柴草棚内;几日后,被告人马某某再次来到浩吉铁路线鲍家坪大桥,以同样的方法再次盗走50型护轮轨鱼尾板30块及配件;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浩吉铁路线红岩寺大桥,以同样的方式盗走50型护轮轨鱼尾板40块及配件。2019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其三轮摩托车来到马某某家中,在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收购马某某三次所盗50型护轮轨鱼尾板及配件,付给马某某3270元。被告人马某某三次共盗得50型护轮轨鱼尾板100块、扣板124个、螺栓222个、M24弹簧垫148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3984.52元。
三、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浩吉铁路线K1100+180M处盗走铁路护网7块,藏匿于其后院树林内。经鉴定,被盗护网总价值人民币1505.07元;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浩吉铁路线K1099+800M处盗走铁路护网2块,藏匿于其后院树林内。经鉴定,被盗护网总价值人民币447.48元。同年11月6日,上述护网均被民警查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某某共盗窃六次,盗窃数额共计18823.55元;被告人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次,数额为13984.52元。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同年11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作案工具已扣押,部分赃物已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扣押50型护轮轨鱼尾板及配件、护网、活口扳手、胶鞋、三轮车等及照片;2.书证:银行明细、中国**局**有限公司通知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临汾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书文件;7.勘验、辨认笔录:辨认、指认笔录;8.电子证据: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铁路设施,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郭娇玉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3册,证据材料5页,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6.《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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