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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抢劫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91********,东乡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号,家住原籍。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16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3月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4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兰州市安宁区金牛街**号楼**手机店,撬门进入店铺,盗窃店内宏基牌笔记本电脑(E5-571G-58SBZ5WAH型)1台,价值1365元。经鉴定,店铺门扇外侧血迹与马某某血样DNA分型似然率为1.3000×1027,门扇外表面指纹与马某某指纹一致。

2、2019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兰通厂对面人行道处,趁被害人张某某下公交车后独自向东行走时,尾随至身后并猛踹被害人后背,将其踢到在地,后拖拽至天桥下,抢走被害人挎包内金色vivo X20型手机1部,价值720元,及公交卡1张。经鉴定,张某某外伤后致牙齿折损,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破案后,追回被抢赃物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其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州

2020年2月12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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