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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案)(公开版)_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绰号马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家属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林场**委**组)。2000年10月27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4年6月5日减刑释放。2011年11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4月23日因参与赌博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方正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黑龙江省方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被黑龙江省方正县森林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因非法毁坏树木被黑龙江省方正县森林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400元,责令在2017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2016年12月15日因私收滥购林木被黑龙江省方正县森林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440元,没收超出木材5.62立方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7年9月21日因损坏树木生长基被被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罚款人民币4,200元,补种树木24棵。2018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4月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龙江省方正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正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7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7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7月12日、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盗窃犯罪

1.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方正县宝兴林场施业区伐区外盗挖包马子、榆树等绿化树共计40株(价值人民币1,835元),绿化树被其销售。

2.同年4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方正县宝兴林场56林班14小班、67林班4小班林地及林场菜地盗挖色木80株(价值人民币24,830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林木未被运走。经司法鉴定:立木蓄积为6.775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盗窃2起,其中既遂1起,未遂1起。

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挖林木照片;

2.书证马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协议书、情况说明等;

3. 证人高某某、纪某某、万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方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黑龙江省方正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2、​ 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

2014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方正县宝兴林场将水曲柳10株移走,非法运输到方正县方正镇八名村天鹅湾小区。经司法鉴定:水曲柳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保护级别Ⅱ级;水曲柳立木蓄积量为0.611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曲柳照片;

2.宝兴林场关于挖绿化树请示情况说明、检疫证书等;

3.证人佟某某、杜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6.黑龙江省方正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实施第二起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建议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正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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