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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一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5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现住榆阳区**小区,无业。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报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榆阳区西沙丰宜一巷2排8号柴莹家中,入室盗得华为畅想9手机一部,评估价为898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榆阳区大寺坡8号张妮妮家,入室盗得现金2400元,黄金项链一条,评估价为2864元,黄金戒指一枚,评估价为1074元。

以上被告人马某某实施盗窃作案二次,共计价值72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欣

张宇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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