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4日至5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4次在龙口市**澡堂更衣室内,共盗窃4部手机。2019年6月27日,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共价值人民币725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1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龙口市**澡堂更衣室内,将张某某放在个人更衣室柜子里的黑色iPhoneX手机(IMEI:353052095****)盗走。被告人马某某于当日上午10时许,将该手机出售给龙口市**街道中国移动**店店主李某某。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00元。
2、2019年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龙口市**澡堂更衣室内,将孔某某放在个人更衣室柜子里的太空灰iPhone7手机盗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3、2019年5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龙口市**澡堂更衣室内,将朱某某放在个人更衣室柜子里的酒红色锤子手机盗走。
4、2019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龙口市**澡堂更衣室内,将于某某放在个人更衣室柜子里的土豪金iPhone6手机盗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未出售的太空灰iPhone7手机、酒红色锤子手机、土豪金iPhone6手机,于2019年6月14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于2019年8月22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发还失主孔某某、朱某某、于某某。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家属主动包赔张某某手机款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马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其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等书证;辨认笔录;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仲秋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社会调查委托函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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