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金桥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电动车上一台苏泊尔牌电压力锅,经鉴定被盗电压力锅价值人民币359元。
2.2020年3月03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金桥超市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电动车上一台山本牌空气炸锅、一箱掌心脆干脆面,经鉴定被盗空气炸锅价值人民币173元,被盗掌心脆干脆面价值人民币27元。
3.2020年3月06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金桥超市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电动车上一袋杂粮,经鉴定被盗杂粮价值人民币55.9元。后被告人马某某在三堡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东门,对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内物品进行盗窃,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5. 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频影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雯、张鹏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