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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金桥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电动车上一台苏泊尔牌电压力锅,经鉴定被盗电压力锅价值人民币359元。

2.2020年3月03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金桥超市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电动车上一台山本牌空气炸锅、一箱掌心脆干脆面,经鉴定被盗空气炸锅价值人民币173元,被盗掌心脆干脆面价值人民币27元。

3.2020年3月06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金桥超市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电动车上一袋杂粮,经鉴定被盗杂粮价值人民币55.9元。后被告人马某某在三堡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东门,对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内物品进行盗窃,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5. 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频影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雯、张鹏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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