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彭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害人尹某某,男,36岁,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进入彭州市**街道**村**组*号被害人尹某某家中,趁房屋内无人之际,将该房屋卧室枕头下的“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退赔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照片、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春林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77161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在案的钥匙一把存放于彭州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