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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98********,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五次在六安市裕安区皖西学院男生浴室更衣室内,窃取马某某、吴某某等五名被害人价值共计9225元的手机六部。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被害人吴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近亲属已退赔各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鲍焱

2020年1月13日

附: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监控视频、电子卷宗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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