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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区**市场**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6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肥西县**镇****区**路停车位,将被害人高某某放置于轿车内的尼康D560018-140VR单反相机盗走。经认定,涉案相机价值人民币45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纵瑞东

书记员 张杉杉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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