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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五河县******237-1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尾随被害人訾某某至五河县城关镇,将被害人停放在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梦金园黄金店门口的白色小刀牌两轮踏板样式电动车盗走。电动车储物箱内有一部被害人当日以1100元购买的红色vivo y93手机,内存为4+64G。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75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盗窃电动车和手机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5.被盗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海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居住于五河县**镇**村**237-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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