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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6********,回族,初中文化,临沂市高新区人,群众,现住临沂市高新区**街道**村,务工。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佳豪”(身份不详,在逃)在临沂市罗庄区宝丽财富广场缪斯酒吧门口,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本田CBR600型号的摩托车一辆。该涉案摩托车于2018年5月被公安机关追回,后被孙某某委托栗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售卖。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已对马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洪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侯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22066****);

2、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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