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8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8年6月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烧烤店包间内,窃取被害人黄某某(男,20岁,福建省人)的黑色皮夹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400元。黑色皮夹包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马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立美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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