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9241976********,东乡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镇***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到积石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16日晚,马某甲驾驶甘N****车载着马某乙、买某丙到和政县三合镇尕新庄村何家社,进入马某戊家中盗窃蓝色“铃木”牌摩托车一辆(报案价值5000元)。
2.2017年4月20日晚,马某甲驾车载着马某乙、买某丙、马某丁到和政县三合镇虎家村董家社,翻墙进入陈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3.2017年4月20日晚,马某乙、买某丙、马某甲布在和政县三合镇虎家村董家社,翻墙进入杨某某家中盗窃公鸡一只(报案价值200元
4.2017年4月20日晚,马某乙、买某丙、马某甲在和政县三合镇虎家村董家社,翻墙进入董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250元、药酒一桶(报案价值150元)。
5.2017年4月20日晚,马某乙、买某丙、马某甲在和政县三合镇虎家村董家社,翻墙进入董某甲家中盗窃“白沙”香烟两条、茶叶两斤(报案价值420元)。
6.2017年4月20日晚,马某乙、买某丙、马某甲在和政县三合镇虎家村董家社,翻墙进入王某某家中,盗窃毛毯一条、十字绣一个(报案价值330元)。
7.2017年4月20日晚,马某乙、买某丙、马某甲在和政县三合镇虎家村董家社,翻墙进入董某乙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8.2017年4月20日晚,马某甲驾车载马某乙、买某丙至和政县三十里铺镇大陆村庄禾社,翻墙进入马某巳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9.2017年4月20日晚,马某乙、买某丙、马某甲在和政县三十里铺镇大陆村大路社,翻墙进入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10.2017年4月24日3时50分许,马某庚驾驶自己的甘NK1357轿车载马某乙、买某丙、马某甲到积石山县吹麻滩镇,马某庚驾车在外接应,马某乙、买某丙、马某甲翻墙进入临夏路马占清中盗窃时被马某幸发现,买某丙、马某甲逃离,马某辛在家中抓捕马某乙时,马某乙用撬棍在马某辛的头部、颈部、左手背将其打伤后逃离。
11.2017年4月23日晚,马某庚驾车载着马某乙、买某丙、马某甲到积石山县吹麻滩镇新寺街,马某庚在外接应,马某乙、买某丙、马某甲翻墙进入马某壬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12.2017年4月23日晚,马某乙、买某丙、马某庚、马某甲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新寺街,马某庚在外接应,马某乙、买某丙、马某甲翻墙进入任某某哈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13.2017年4月23日晚,马某乙、买某某、马买庚、马某甲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临夏路,马买庚在外接应,马某乙、买某某、马某甲翻墙进入马某某力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14.2017年4月23日晚,马某乙、买某某、马买庚、马某甲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环城西路,马买庚在外接应,马某乙、买某某、马某甲翻墙进入任某志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15.2017年4月23日晚,马某乙、买某某、马买庚、马某甲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步行街以东巷道,马买庚在外接应,马某乙、买某某、马某甲翻墙进入王某江家中盗窃“兰州”香烟5包。
16.2017年4月23日晚,马某乙、买某某、马买庚、马某甲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步行街以东巷道,马买庚在外接应,马某乙、买某某、马某甲翻墙进入马某某海的家中盗窃“海尔”电视机一台(报案价值2800元)。
17.2017年4月23日晚,马某乙、买某某、马买庚、马某甲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银川路北,马买庚在外接应,马某乙、买某某、马某甲翻墙进入马进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18.2017年4月23日晚,马某乙、买某某、马买庚、马某甲在积石山县吹痳滩镇振兴街第一小区,马买庚在外接应,马某乙、买某某、马某甲翻墙进入张某红家中盗窃人民币200元。
19.2017年4月25日晚,马某甲驾车载着马某乙、买某某、马买庚到和政县三合镇二甲村煤洞社,翻墙进入马某某都家中盗窃毛毯一条。
20.2017年5月23日晚,马某甲驾车载马某乙、买某某、马某某尼到和政县吊滩乡中心村四社,翻墙进入马某家中盗窃红色女士皮夹克一件、OPPO手机一部(报案价值1600元)。
21.2017年5月23日晚,马某乙、买某某、马某某尼、马某甲在和政县达浪乡达浪村六社,翻墙进入马某某拜家中盗窃木质梯子一把。
22.2017年5月23日晚,马某乙、买某某、马某某尼、马某甲在和政县吊滩乡中心村三社,翻墙进入卜某雄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23.2017年5月23日晚,马某乙、买某某、马某某尼、马某甲在和政县吊滩乡中心村六社,翻墙进入马某胜家中实施盗窃时,被马文胜发现后逃离。
24.2017年4月7日晚,马买庚驾车载着马某乙、马某甲到广河县城关镇潘家村二社,马买庚在外接应,马某乙、马某甲翻墙进入马某吉家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25.2017年4月7日晚,马某乙、马买庚、马某甲在广河县城关镇潘家村地中间社,马买庚在外接应,马某乙、马某甲翻墙进入马某乙家盗窃“YIHAI”牌电视机一台、茶具一套(报案价值1100元)。
26.2017年5月,马某甲驾车载着马某乙、买某某、马某某尼到康乐县八松乡纳沟村二社,翻墙进入李润平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27.2017年5月,马某甲驾车载着马某乙、买某某、马某某尼到临夏市枹罕镇铜匠庄村豆孟家社,翻墙进入杨某生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28.2017年5月,马某乙、买某某、马某某尼、马某甲在临夏市枹罕镇铜匠庄村豆孟家社,翻墙进入杨某安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29.2017年5月,马某乙、买某某、马某某尼、马某甲在临夏市枹罕镇铜匠庄村豆孟家社,翻墙进入郭某安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30.2017年5月,马某乙、买某某、马某某尼、马某甲在临夏市祁家庄村委会附近,翻墙进入马某龙家中盗窃“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报案价值7000元)。
31.2017年5月5日晚,马某甲驾车载马某乙、买某某、马买庚至临夏县韩集镇,翻墙进入宏发铝合金厂宿舍盗窃常某亭的人民币6900元。
32.2017年5月5日晚,马某乙、买某某、马买庚、马某甲在临夏县韩集镇,翻墙进入宏发铝合金厂宿舍盗窃杨某强的人民币4300元。
33.2017年5月5日晚,马某乙、买某某、马买庚、马某甲在临夏县新集镇苗家村一社,翻墙进入马某乃家中盗窃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报案价值4000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甲参与入户盗窃13起,未遂20起,涉案价值34250元,已赔偿被告人所参与盗窃的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指认、辨认笔录;6.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买某某、马买庚、马某某尼(四被告人已有罪判决并执行判决)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被告人马某甲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生东
检察官助理:朱子福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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