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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被害人岳某某的手机获取岳某某支付宝登录验证码,从而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被害人岳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又利用被害人岳某某的手机验证码修改被害人岳某某支付宝支付密码。2019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在被害人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岳某某的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向自己昵称为“马某某”、“永恒”的支付宝账户共转账10009.25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田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利昌

                                                          检察官助理成云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成武县**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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