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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住安徽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0时22分许,被害人胡某某使用的中石化加油卡在峡江县**镇**加油站加完油后,忘记将油卡从加油机中拔出便驾车离开了。不久,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自己的皖**货车到胡某某之前的加油机上加油时,发现了胡某某遗忘在那里的加油卡,马某某便将该加油卡拿走。

当日11时5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新干县**中石化加油站将胡某某的加油卡插入加油机时,发现卡内余额有一万余元。马某某遂用该加油卡加了2238.7元柴油在自己货车里。当晚23时许,马某某又驾车在安徽境内一中石化加油站内,用胡某某的加油卡加了962.5元柴油在自己车内。之后,马某某没再使用该加油卡。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向峡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将涉案的加油卡交给了办案民警。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全部退赔了被害人胡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胡某某的谅解。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中国石化加油工C卡台帐对帐单、领条、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左某某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清单;6.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20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荣

检察官助理:郭朝燕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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