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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5********,汉族,小学二年级肄业,柘城县北师大小学厨师,农民,户籍所在地柘城县****村,现住柘城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利用顺手牵羊方式将被害人梁某某放在“阳光花卉”店门口的两棵桂花树盗走,经鉴定共价值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树木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利用顺手牵羊方式分三次将被害人李某某摆放在其店门前的一棵桂花树(经鉴定价值600元)、一棵黑松树盆景(经鉴定价值330与元)、两棵幸福树(经鉴定价值5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补偿被害人500元,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树木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利用顺手牵羊方式将被害人付某某摆放在其花店门口的两棵桂花树盗走,经鉴定共价值1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树木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3张;2、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石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乙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付某某、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一份;7、柘城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8、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晓娜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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