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281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到汤阴县西关万家福超市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红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证明、价格评估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国平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静波
检察官助理:李柯颖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阳市龙安区**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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