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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住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均己判决)骑摩托车窜至隆回县**镇政府大门口,看见停放着许多摩托车,马某乙遂提出偷辆摩托车,马某甲和马某某都同意。之后,马某甲、马某某按照马某乙的安排到旁边放风,马某乙挑选了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为作案目标,并要马某甲、马某某两人骑摩托车先走,马某乙骑偷来的摩托车随后追上,三人在**镇**村渡槽地段会合。当天下午,马某甲将偷来的之威牌二轮摩托车变卖,所得赃款马某乙分得人民币400元,马某甲、马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00元。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68元。

另查明: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共同作案人马某乙、马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6.指认、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马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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