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中旬至7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承接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恒大书香门第部分精装房的厨房和客厅改装项目需要使用瓷砖,先后三次窜至恒大书香门第一期、二期工地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周某乙的瓷砖,共计盗窃了萨米特牌瓷砖7箱(每箱3块)、冠珠牌瓷砖11箱(每箱8块)。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恒大书香门第工地一期地下室仓库,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处的冠珠牌瓷砖3箱。
2.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恒大书香门第工地一期地下室仓库,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处的萨米特牌瓷砖4箱,冠珠牌瓷砖8箱。后被李某某发现,马某某赔偿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退还未使用的萨米特牌瓷砖4箱,冠珠牌瓷砖6箱。
3.2020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恒大书香门第工地二期五楼盗走被害人周某乙所有的萨米特牌瓷砖3箱,在下电梯时被人发现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工地收货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洪华
检察官助理:袁鸿玮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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