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与住址位于芜湖市鸠江区**镇**社区**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商合杭大桥施工现场位于被告人马某某住所附近,2018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脚踏三轮车,多次将位于商合杭大桥8#至16#桥墩处附近盘扣式脚手架、钢管、工字钢等钢铁建材盗走,并藏匿于其住处附近的水塘里、草丛中。2019年12月16日,受害单位发现上述物品后报案,经公安机关打捞、称重,被盗的钢制建筑材料重1.18吨、铁制建筑材料重1.12吨。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钢制建筑材料市场回收价格为2400元/吨,被盗钢制建筑材料市场回收价值约2832元。铁制建筑材料市场回收价格为2300元/吨,被盗铁制建筑材料市场回收价值约2576元。建筑材料市场回收总价值约为5408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建筑材料已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出具了谅解书,马某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3****5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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