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安顺市西秀区南水路中通快递隔壁一废品回收店,见无人看守,将被害人江某某放置在店内一桌子上的一个绿色皮质背包盗走。得手后,马某某将包内的2100元现金取出后将包丢弃。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将马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念宗子
2020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