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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001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单元***号。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罚金6000元,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2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解放路大润发超市内,被告人马某某盗窃鲁花花生油(5L)两桶,共价值人民币为299.8元。

2019年9月24日17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解放路大润发超市内,被告人马某某盗窃安慕希牛奶两箱,共价值人民币156元。

2019年11月14日8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湖南大润发超市内,被告人马某某盗窃芙蓉王香烟8盒、苏烟5盒、人民大会堂香烟7盒、云烟7盒、黄鹤楼香烟8盒、香草美人香烟10盒,共计价值人民币1219元。

2019年11月28日12时许,在鞍山市铁东万科城市花园金石榴超市内,被告人马某某盗窃罐头6盒,共价值人民币1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 证人单某某、路某某、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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