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纬二路被抓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5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大商新玛特西门处,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这的一辆黑色、爱玛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该电动车现价值1704元。
2、2019年5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与洪河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居然之家家具城门口处,将被害人耿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新日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该电动车现价值1330元。
3、2019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鹏宇天下城售楼部门口处,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这的一辆棕色、金箭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该电动车现价值1278元。
4、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鹏宇金贸中心路边道牙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这的一辆咖啡色、爱玛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该电动车现价值1870元。
经鉴定,以上四辆被盗电动车合计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182元。另,被告人马某某还盗窃一辆黑色爱玛牌踏板电动车、一辆黑色小刀牌踏板电动车和一辆白色赛利特牌踏板电动车,该三辆电动车暂未核实到被害人、未做价值评估。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盗窃七次,合计盗窃七辆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等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瑞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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