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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人,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村委**组,无业。2019年3月18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饿醒从啡鱼网咖去凤凰商城,在商城一卖零食的摊位上,随意抓取饼干、火腿、手撕鸭脖等零食后,又在隔壁摊位上偷走一部白色华为荣耀手机和沈某某身份证,并通过更改支付宝支付密码,盗窃沈某某支付宝上682.54元人民币。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沈某某、邹某某、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是累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崟丰

(院印)

2020年2月11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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