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元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9********,哈尼族,文盲,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钱某某(另案处理)到个旧市建设路基督教堂对面下水道,乘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剪子将电缆线剪断打算盗走,因110民警的出现而放弃并逃离现场,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56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钱某某(另案处理)到个旧市**西路**村**小区**幢**单元楼下,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游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创新牌”摩托车盗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钱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到个旧市金湖东路聚合健康生活馆门口,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舒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1300元人民币的“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推到金湖边后,将车内的电瓶盗走,电瓶销赃得人民币200余元。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钱某某 (另案处理)到个旧市**路**苑小区门口,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金枪牌”三轮电动车内的5只电瓶盗走,价值人民币3500元,销赃得人民币300元。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甲、钱某某(均另案处理)到个旧市**家园**期**幢**单元门口,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200元的“爱玛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电瓶销赃得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游某某、舒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鉴定意见;
6.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同案人李某甲、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力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一张、笔记本一本;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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