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61984********,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镇**园平房**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海某甲停放在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一平房外的白色越野车(宁A*****)打开,从该车储物箱内盗走7800元现金。案发后,马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案件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等;2. 海某乙、海某丙、雷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海某甲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5. 辨认笔录、勘验笔录;6.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海某甲存放于车内的7800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珏
检察官助理:朱晓微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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