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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8********,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于2020年6月7日到弥勒市**镇**村委**村背后的山上盗挖了4棵羊蹄甲树,同年6月10日凌晨5时许,马某某驾驶云******号面包车载着盗挖的4棵羊蹄甲树行至**镇**山岔路口时,被林业站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被盗的4棵羊蹄甲树价值4350元。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9087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散卷(林权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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