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其朋友到昆明市官渡区国际会展中心OT酒吧喝酒时,将被害人蒋某某放在酒吧桌子上的外衣盗走。并用被害人装在外衣口袋里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的一辆蓝色X联盟电动车的盗走,后被被害人发现并抓获,现场查获被害人被盗的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7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赃物已发还的量刑情节,故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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