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8〕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1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分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因盗窃罪2016年3月28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2日9时许,在昭阳区八角亭菜市场,被告人马某某将正在买菜的张某某的一部华录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及其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涛
2018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讯问光盘壹张,已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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