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余姚市小曹娥镇南新庵村君涵电器厂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徒手搬运上车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堆放在厂门口的价值人民币约220元的废铁皮。
2.同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同一地点,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堆放在厂门口的价值人民币约440余元的废铁皮。
3.同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同一地点,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堆放在厂门口价值人民币约660余元的废铁皮,后以人民币800余元的价格销赃至余姚市临山镇汝东村共济南路的废铁收购站。
4.同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同一地点,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堆放在厂门口的价值人民币726余元的废铁皮,后以人民币800余元的价格销赃至同一地点。
同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提取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记录、照片说明、发还清单、户籍资料、归案经过;
2.证人胡某某、颜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余姚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丹萍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