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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马波,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4********,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镇**村。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武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3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马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修武县**镇**饺子馆东边胡同,趁无人之机,将张某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

2、2020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马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修武县**镇青龙大道**建材店门口,趁无人之机,将候某某的一辆蓝色黑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612元。

     3、2020年4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修武县**南胡同内的一家户门口附近,趁无人之机,将王某某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050元。

      4、2020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马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修武县城关镇**村一家户门口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赵某某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169元。

    案发后,被盗蓝色黑马牌电动车已追退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丁字锥一个;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波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修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波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波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婧

书  记  员:周浩男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焦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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