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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0********,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17年5月18日因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1月15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大竹片子至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经营部”,趁周围无人之机,用作案工具撬开卷闸门,破坏店内玻璃及监控设施后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邴某某放置在店内的现金5000元;细支珍品黑兰州16条(价值2880元)、硬盒吉祥兰州3条(价值750元)、硬精品紫兰州8条(价值800元)、硬珍品黑兰州7条(价值1260元)、硬盒芙蓉王4条(价值1000元)、蓝色硬盒芙蓉王1条(价值350元)、硬盒紫云烟4条(价值400元)、软盒珍品云烟2条(价值460元)、软盒如意云烟4条(价值440元)、新版利群4条(价值560元),被盗香烟价值共计87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将作案工具大竹片子扔弃。破案后,公安人员从马某某住处追回全部被盗香烟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被判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旭恒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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