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6********,汉族,文盲,务工,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号。2015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8月1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17日因诈骗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6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19日因招摇撞骗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 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窜至路桥区**街道**路**号博远足浴店,趁被害人毛某某不注意,窃走店内椅子上的一部小米6X手机。经鉴定,小米6X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583元。

2、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路桥区**街道**足浴门口路边,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窃走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货车副驾驶座上的一部华为畅想9PLUS手机。经鉴定,华为畅想9PLUS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830元。

3、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黄岩区**街道**路辅道路边,趁被害人谢某某不注意,窃走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车内仪表盘上的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VIVO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该手机已退回并发还事主。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手机票据、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视频监控照片、手机照片、刑事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江口盗窃现场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路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