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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镇**村,住右玉县**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4月13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同年4月28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013年6月4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同年6月18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9月27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同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9年7月11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900元,同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马某某步行至右玉县**小区东门时,见醉酒的任某某推着电动车摔倒了几次,被告人马某某上前扶起任某某,并帮助任某某将电动自行车推到其车库内。被告人马某某扶起任某某时看到任某某使用的华为MATE20手机(价值3824元)就生出盗窃手机的想法,遂从任某某的衣兜内将手机盗走。后将手机以1800元卖于右玉县**局院内一手机店。

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马某某步行至右玉县**村,见贾某某南房玻璃上写着“小卖部”字样,准备进去买瓶水,马某某进屋后发现该屋并非“小卖部”是一麻将馆,且屋中没有人,就将贾某某放在平柜内的4条芙蓉王香烟(价值960元)盗走,后将香烟以800元卖于右玉县**巷**大院内一超市。

2019年7月10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行至右玉县**镇**小区南面,见一户人家大门锁着,就从墙头翻进院中,将郝某某放在家中的5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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