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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朝阳区**宿舍。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20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7室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东朝阳路与长庆胡同交汇处,趁四下无人,将被害人董某某停靠在新京金邑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门口处的一辆白绿相间的雅迪牌小金属plus电动车盗走,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70元。涉案财物已经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马某某指认盗窃地点照片、指认盗窃物品及盗窃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201078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提起公诉。且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金明

检察官助理:柳林

2020年1124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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