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8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镇**村。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上至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与范某某(另案处理)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时代城一楼、摩尔城地下街连续盗窃四部手机、610元现金、一件女士服装。
(1)2020年6月29日晚上至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与范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时代城一楼名表维修店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苹果6PLUS银灰色手机一部。
(2)2020年6月29日晚上至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与范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摩尔城地下街,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苹果6PLUS银灰色手机一部。
(3)2020年6月29日晚上至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与范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摩尔城地下街,盗窃被害人贺某某华为P20PRO黑色手机一部和人民币610元。
(4)2020年6月29日晚上至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与范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摩尔城地下街COCO女装柜台,盗窃被害人吴某某苹果6玫瑰金手机一部。
(5)2020年6月29日晚上至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与范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摩尔城地下街,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S.L品牌女士裙一件。
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与范某某被抓获。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和女士服装价值人民币3645元。被盗物品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与发破案经过;2、报案材料与被害人笔录;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书证;6、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美霞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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