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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号,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单元****号,2008年11月18日,马某某因吸毒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04月11日,马某某因吸毒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04月04日,马某某因吸毒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系吸毒人员,曾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为筹集毒资,自2020年9月5日以来,马某某先后多次窜至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辖区四处寻找目标,以撬开面包车窗玻璃胶条,后用铁丝撬开车门盗走车内财物的方式,对多辆不特定的面包车内财物实施盗窃。

2020年9月5日3时许,马某某窜至西区大水井廉租房往十二中门口方向路段,将刘某某车牌为川******的面包车撬开,从该面包车驾驶室储物盒内盗走现金20余元;接着又来到大水井北京华联超市下面的斜坡公路上,撬开陶某某停放在路边车牌为川******的面包车车门,盗走现金370余元和8包“云烟”。

2020年9月10日4时50分左右,马某某窜至西区大水井“欣欣商务宾馆”出门右侧路边上,撬开蔡某某车牌为川******的面包车,盗走车内70余元现金和一包玉溪烟。

2020年9月10日晚,马某某窜至西区清香坪福广金城小区入口边停车场内,撬开陶某某车牌为川******面包车,盗走车内10余元硬币;后又来到欧丽景苑小区内,拉开宋某某停放在小区2栋楼下车牌为川******的厢式货车车门,盗走车内1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刑事照片、天网监控视频、受害人的陈述材料、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了筹集毒资,多次以撬开车窗玻璃打开车门的方式,窃取他人车内财物。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盗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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