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侦监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79********,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住西昌市**巷**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本市宁远桥梨园巷,见一门口停放有一辆阳光黑马牌电动车,遂产生将该车盗走之念,于是,马某某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简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阳光黑马牌浅粉色的电动车盗走后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一发屋老板吕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46元。
2019年12月19日晚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本市宁远小区**栋**单元楼梯口,见有一辆粉色亿路牌电动车停在此处,马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阿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粉色亿路牌电动车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宁远小区住户瓦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10元。
2019年12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本市宁远中路益门煤矿小区,见该小区一麻将馆门停放有一辆电动车,于是,马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汪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枣红色的都市风电动车盗走后离开现场。
2019年12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本市宁远小区**栋**单元楼下停放有一辆电动车,遂产生盗窃之念,于是,马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瓦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粉红色的亿路牌电动车盗走,次日以250元的价格卖给西昌市梨园巷**维修店老板胡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兴碧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目录2份、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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