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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5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街**号**门**室。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木棍采取撬、别的方式,在大庆市红岗区八百垧创业广场附近盗窃花坛围栏20余次,共285片。所盗围栏被马某某销赃至**废品收购站。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围栏总价值人民币5,472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工作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孙某甲、常某某、邵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孙某乙、胡某某、谭某甲、段某某、谭某乙的证言;

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马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常某某、孙某甲、张某丙、胡某某、李某某、邵某某、张某乙、孙某乙、谭某乙、段某某、石某某、赵某某的辨认笔录、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围栏的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具有法定量刑情节认罪认罚,酌定量刑情节赃物部分被收缴,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飞

检察官助理:刘涵兮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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