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6********,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户籍地甘肃省康乐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楼。2020年5月4日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凌晨,在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沁芳里小区内,被告人马某某溜门入户进入被害人丁某某家中,从二楼书房内窃取苹果牌平板电脑一个、洗发水一瓶、润发乳一瓶、水杯一个及人民币15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3日,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00元,洗发露价值人民币32.9元,润发乳价值人民币15.5元,黑色不锈钢水杯价值人民币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等物证;2.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任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丁某某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秉怡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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